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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變更辦事指南

2015-03-12 瀏覽次數: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事項。

二、申請事項

事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申請和辦理。

分項:設立、變更、補證、注銷。

三、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四、實施機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

辦理流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實行線上、線下同步進行。

(一)線上流程

申請人網上注冊申請(網址 http://sq.ccm.gov.cn/),可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指導。

(二)線下流程

1.設立

第一步:申請人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步:申請人如需要申請行政指導籌建的(申請人不需要行政指導的,跳過此步驟,從第三步開始),申請人持《營業執照》等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行政指導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對場所及相關材料進行指導 → 文化行政部門在設立行政指導申請表上給出指導意見。(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指導意見)

第三步:申請人開始籌建,持《營業執照》等相關書面材料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同時組織2名以上(含2名)從業人員參加從業資格培訓(報名電話:400-880-8712,網站http://www.icajpn/),并落實經營管理技術措施(與當地文化行政部門聯系安裝經營管理軟件和視頻監控)。

第四步:申請人完成籌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審核 → 文化行政部門經實地檢查并核驗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審核合格的,通過全國平臺打印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說明情況。(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2.變更

1)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組織形式、注冊資本

申請人持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核驗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 審核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平臺打印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說明情況。(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2)變更地點、計算機數量

第一步:申請人如需要申請行政指導籌建的(申請人不需要行政指導的,跳過此步驟,從第二步開始),申請人持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對場所及相關材料進行現場指導 → 文化行政部門在變更行政指導申請表上給出指導意見。(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指導意見)

第二步:申請人開始籌建,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同時落實經營管理技術措施(與當地文化行政部門聯系安裝經營管理軟件和視頻監控)。

第三步:申請人籌建完成,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審核 → 文化行政部門經實地檢查并核驗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審核合格的,通過全國平臺打印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說明情況。(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3.補證

申請人持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補證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核驗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審核合格的,通過平臺補打并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說明情況。(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4.注銷

申請人持相關書面材料向所在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申請 → 文化行政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 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說明情況。

5.撤銷

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撤銷情形的,由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依法撤銷。

六、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要求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二)設立地點要求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最低交通行走距離是指場所出入口與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近交通行走距離。)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續的合法用房可以設立。

(三)設立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營業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臺計算機占地面積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絡地址;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必須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行政指導

籌建人需要行政指導的,應當向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

申請咨詢事項為法律法規、設立程序等內容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籌建人;籌建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籌建咨詢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

申請咨詢事項為現場指導的,籌建人應提交行政指導申請表及房地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指導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到現場指導。

八、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

1.申報資料按本指南對應的材料清單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二)材料清單

Ø行政指導階段(可選):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營業場所的房屋證明文件,非自有房屋還需提交租賃意向書;農村地區房屋的,僅需提交房屋合法性證明。

Ø審核階段:

1.設立

(1)《江蘇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登記表》;

(2)《聲明》;

(3)《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或《未申請行政指導說明》;

(4)工商部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5)公安部門《網絡信息安全審核意見書》;

(6)消防部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證明文件;

(7)文化部門《場所經營管理技術措施驗收單》;

(8)《網絡地址登記表》;

(9)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無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產權證明未注明房屋使用性質的,需房產行政部門出具房屋用途證明文書;農村地區房屋的,僅需提交房屋合法性證明);

(10)房屋租賃合同(非自有房產);

(11)電腦繪制的場所平面分布圖(必須與消防審核時提交的平面圖一致);

(1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身份證明及從業資格證書(至少2名)。

2.變更

1)所有變更均需統一提交的材料

1)《江蘇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登記表》;

2)《變更申請報告》;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文化部門核發的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5)文化部門《場所經營管理技術措施驗收單》;

2)對應變更項目需補充提交的材料

1)名稱變更

①工商部門《營業執照》或《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2)法定代表人變更

①《聲明》;

②變更法定代表人后的《營業執照》或《變更核準通知書》;

③原、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④安全管理、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等從業人員身份證明及從業資格證書(至少2名)。

3)企業組織形式變更

①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變更核準通知書》。

4)注冊資本變更

①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變更核準通知書》。

5)地址變更

①《聲明》;

②《變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或《未申請行政指導說明》;

③公安部門《網絡信息安全審核意見書》;

④消防部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合格證》或證明文件;

⑤《網絡地址登記表》;

⑥電腦繪制的場所平面分布圖(必須與消防審核時提交的平面圖一致);

⑦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房產行政部門出具的房屋用途證明文書;農村地區房屋的,僅需提供房屋合法性證明;

⑧房屋租賃合同(非自有房產)。

6)計算機數量變更(改建、擴建)

①《聲明》;

②《變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行政指導申請表》或《未申請行政指導說明》;

③公安部門《網絡信息安全審核意見書》;

④消防部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證明文件;

⑤電腦繪制的場所平面分布圖(必須與消防審核時提交的平面圖一致);

⑥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房產行政部門出具的房屋用途證明文書; 農村地區房屋的,僅需提供房屋合法性證明;

⑦房屋租賃合同(非自有房產);

⑧涉及房屋結構改變的,還需提交房屋安全鑒定。

上述變更項目可以一次多項申請變更,相同資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3.補證

(1)補證申請書;

(2)《江蘇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補證登記表》;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遺失聲明材料(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載的遺失聲明)。

4.注銷

(1)注銷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三)實地檢查

1.行政指導(可選)

市(縣、區)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包括申請設立、改建、擴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以及變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地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行政指導的內容、時間、方式,就有關情況進行現場指導。

沒有申請行政指導的,跳過此步驟。

2.審核

申請設立、改建、擴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以及變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地址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就有關情況進行實地審核。

(四)決定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文化行政部門網站公示審批結果。申請人可以按照網上公開的領證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攜帶有效證明來領取《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其他

1.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審批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5)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的;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其他情形。

2.主動變更或撤回

申請人在文化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權在審批程序過程中主動變更或撤回申請。

九、批準文書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左下方印有二維碼防偽標識方才有效,并可通過手機微信、微博等內嵌的二維碼掃描工具查詢。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合法權益因文化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實地檢查、監督檢查和年度集中核查的義務。

十二、相關表格

請至江蘇文化市場信息網-辦事指南欄目(http://www.jswhsc.gov.cn)下載打印,或聯系市文廣新局領取。

十三、聯系方式

(一)辦理地點

1.部門名稱:泰興市文廣新局市場管理科

2.部門地址:泰興市政務服務中心文廣新局審批窗口

(二)辦理時間

上午:8點—1130分;下午:2點—530分。

夏天按夏令時執行。

(三)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