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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應有期限應有淘汰制度

2013-07-03 瀏覽次數:
  2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時,如何完善馳名商標制度一直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的焦點,馳名商標的認定不能搞終身制得到大家一致認可。

  白志健委員建議,馳名商標認定后應有期限規定。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對處理馳名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和認定主體進行了規定。為了避免短時間內出現同一種商標多次進行認定,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白志健建議在法律中對馳名商標認定作一個時限性規定,對商標認定的有效期規定為3個月或者半年內有效。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章鋒建議,馳名商標持有不能實行終身制,應有評判標準和淘汰機制。他說,目前社會產能過剩,可精品又不多,連好奶粉都要從國外買,馳名商標的信譽社會很難認同,但這不全是馳名商標產品問題。要從源頭上嚴格把關,馳名商標認定和發證機關必須要有規范管理,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不能一勞永逸,要建立淘汰制度。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