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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推銷宣傳母乳代用品的通知

2013-09-25 瀏覽次數: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國衛發明電〔2013〕10號
  【發布日期】2013-09-17
  【生效日期】2013-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推銷宣傳母乳代用品的通知
國衛發明電〔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日,媒體對天津市某些醫療機構“變味的第一口奶”進行了報道,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為嚴格執行《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推進母乳喂養,維護兒童健康,現重申相關規定并提出要求:
    一、積極倡導、促進母乳喂養,實行“早接觸、早開奶、早吸吮”,具備母乳喂養條件的應讓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二、嚴禁醫療機構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的饋贈和贊助,不得收取回扣、獲取利益。
    三、嚴禁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在醫療機構做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不得張貼廣告或發放有關資料,不得展示、推銷母乳代用品。
    四、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向孕婦和嬰幼兒家庭推銷宣傳母乳代用品,不得將母乳代用品提供給孕婦及其家屬。
    五、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據《醫療機構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降低醫療機構評審等次,追究相關責任。
    六、對于涉及商業賄賂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方式,鼓勵社會各界投訴舉報母乳代用品違規推銷宣傳行為,及時核查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八、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就強化醫德醫風建設、推進母乳喂養開展自查自糾和清理整頓,加強廉政和法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請各省(區、市)衛生計生部門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將自查自糾和清理整頓情況報我委婦幼健康服務司,我委將適時對各地自查情況和《加強產科安全管理的十項規定》的落實情況一并進行抽查和通報。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