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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地鐵違規乞討賣藝最高罰款1000元

2014-09-26 瀏覽次數: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5日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嚴禁在地鐵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違規乞討賣藝最高可罰款1000元,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1萬元。
  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鐵總長度465公里,年運送32億人次。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應急疏散等安全隱患。
  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并規定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其中,乞討、賣藝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于散發小廣告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