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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出新規禁止保險公司贈送財產保險

2014-11-25 瀏覽次數: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稱,為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的行為,保監會起草了《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身保險公司可以以促銷或者公益事業為目的贈送人身保險,但不能贈送財產保險。所贈送的人身保險產品只能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且保險期間不能超過1年。對每人每次所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金額限制。
  以下為《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全文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規范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的行為,維護人身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贈送保險是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身保險公司可以以促銷或者公益事業為目的贈送人身保險,但不能贈送財產保險。所贈送的人身保險產品只能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且保險期間不能超過1年。對每人每次所贈送保險的純風險保費不能超過100元,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贈送保險不受此金額限制。
  二、人身保險公司贈送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人身保險公司贈送人身保險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贈送的人身保險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單,贈送團體人身保險產品的,應向被保險人出具紙質或電子保險憑證。
  四、人身保險公司對于所贈送人身保險對應的保費,根據會計準則不應確認為保費收入,但是要根據監管規定計提準備金,同時將賠款計入賠付成本。
  五、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將贈送的人身保險視同正常銷售的保險產品進行管理,認真做好客戶服務、保全和理賠工作;其中贈送的意外傷害保險要符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的有關要求。
  六、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加強對贈送保險行為的管控,贈送保險行為要經過總公司的批準。嚴禁以贈送保險為由,變相開展違法違規業務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規范壽險公司贈送保險有關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05〕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