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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一批新法實施:庭審新規提升司法文明水平

2016-05-04 來源:檢察日報 瀏覽次數:
  5月,一批新法開始正式實施,給經濟、司法等領域帶來較大改變。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規范勘探開發實現科學發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這是我國首部規范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該法旨在規范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推進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人類共同利益,共7章29條,于5月1日正式實施。
  勘探開發需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該法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后,簽訂勘探、開發合同的承包者對勘探、開發合同區域內特定資源享有相應的專屬勘探、開發權。同時,承包者應當履行相應合同義務,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際準則和標準,保障從事勘探、開發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
  建立環境保護機制。該法明確,承包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內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該法強調,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損害海洋環境等事故,承包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發出警報;立即報告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機關;采取一切實際可行與合理的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對人身、財產、海洋環境的損害。
  明確監督檢查機制和法律責任。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的勘探、開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未經許可或者未簽訂勘探、開發合同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作業區域內文物、鋪設物等損害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對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制。
  法庭規則修改
  彰顯司法文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下稱“《法庭規則》”)共計27條,除對原有條文進行修改外,新增內容有15條,亮點頗多。
  更加注重權利保障。《法庭規則》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特殊設置。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要求法庭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為特殊群體參與庭審活動提供方便。
  更加注重庭審規則公平。《法庭規則》強調,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平等對待訴訟各方,不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庭審活動充分接受監督。檢察機關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法庭規則》的,可以在庭審活動結束后向法院反映。
  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法庭規則》規定,加強法庭安全檢查。要求進入法庭的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明確除經法院許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不得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確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及性質不明的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進入法庭。嚴厲處罰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對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視情節分別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揮法律的懲罰、威懾和預防功能。
  更加注重規范法庭秩序。《法庭規則》規定,法庭內人員不得鼓掌、喧嘩,吸煙、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確保正常的庭審秩序。非經法院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攜帶標語、條幅、傳單進入法庭。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更加注重庭審活動公開。《法庭規則》規定,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法庭,滿足公眾旁聽需求。明確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錄播。旁聽區可以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媒體記者經許可,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更加注重司法禮儀。《法庭規則》規定,全體人員在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應當起立,體現公眾對法律的敬畏和對司法的尊重。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沒有職業著裝規定的,著正裝,其他人員應當文明著裝,彰顯司法文明。
  全面禁止非醫學原因鑒定胎兒性別
  介紹鑒定將受重罰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促進人口均衡發展,日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全面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該規定指出,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是指除經醫學診斷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以外,所進行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其他情形。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規范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程序。該規定明確,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組織三名以上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出具醫學診斷報告,并由醫療衛生機構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介紹、組織鑒定將受重罰。該規定明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月起還將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國務院:《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