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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2010-08-23 瀏覽次數: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調整了銷售假藥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構成條件,降低入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將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對未滿十八周歲、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一些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定為犯罪,主要是危險駕駛的犯罪,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