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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0-08-31 瀏覽次數: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10-08-28
  【生效日期】2010-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專業界 3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