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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明確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2010-11-01 瀏覽次數: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明確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民委員會成員“難罷免”和“亂罷免”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改后的這部法律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