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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法規范村民選舉委托投票行為

2010-11-01 瀏覽次數: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后的這部法律進一步規范了村民選舉委托投票行為。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法律還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