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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八)三審:公務員叛逃境外最高判十年徒刑

2011-02-24 瀏覽次數:
    2月23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召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草案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審稿: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