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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開展全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告

2005-11-01 來源:泰興網 瀏覽次數:


泰政發〔2005〕109號

為加強全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市場管理,提高資源再生利用水平,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節約型社會,市政府研究決定,從9月初至12月底,對全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市場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企業(經營者)必須證照齊全,證照不全者必須在9月30日前補辦。逾期不補者,一律依法查處,堅決取締。
二、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企業(經營者),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嚴格依據法規實行資格審查。禁止報廢車和改、拼裝車及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重新流入社會,切實減少交通事故和環境污染,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不準在鐵路沿線2500米以內以及港口、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設點收購廢舊金屬。不準在城市主街道、主干道兩側新增設廢品回收營業網點。任何回收網點及加工點都不準占道經營,亂丟亂放,污染環境。
四、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企業(經營者)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與城鄉居民個人發生收購業務并支付收購款時,應開具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廢舊物資統一收購發票”,不得用自制收購憑證代替。
五、堅持有序競爭,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哄抬物價,嚴厲打擊非法競相搶購、擾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市場秩序的行為,建立健康有序、公平合理、穩定發展的市場經營秩序。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市各有關職能部門依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舉報電話: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7635769
以上通告,希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