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興網歡迎您!  
  • 注冊
當前位置:首頁 > 人文 > 政務 > 正文

泰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2006-04-30 來源:泰興網 瀏覽次數:

附表1

樹木和花木補償標準

類  別

說  明

規格(直徑)

單 位

標準(元)

移植補償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同江分品種,從1.3米高處直徑計算,付移植費用。

5-10厘米(含10厘米)

15

3-5厘米(含5厘米)

10

3厘米以下(含3厘米)

不予補償

砍伐補償

  凡樹木可作成材使用的,不分品種,從1.3米高處直徑計算,砍伐樹木歸所有權人。

25厘米以上

100

20-25厘米(含25厘米)

75

15-20厘米(含20厘米)

50

10-15厘米(含15厘米)

25

5-10厘米(含10厘米)

5

5厘米以下(含5厘米)

2

經濟樹木

桃李

杏柿

梨等

未掛果的果樹應盡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補償標準;一年內2元;二年內4元;三年以上每株標準見右。

100

葡萄

湖桑

竹林

杞柳

  按等級和年限確定

平方米

50-100

5-10

10

600

 

 

每畝栽植低于50棵的,按直徑大小分等,從地面1米高處測量。

30.0厘米以上

厘米

120

20.0-30厘米(含30厘米)

厘米

70

10.0-20厘米(含20厘米)

厘米

50

5.0-10厘米(含10厘米)

厘米

10

3.0-5.0厘米(含5厘米)

厘米

6

3.0厘米以下(含3厘米)

厘米

2

每畝栽植多于50棵的(定植苗木除外),一律按市場苗木價格補償;

花木

苗園

遷移

1、庭院觀賞地栽花木,參照移植費用補償;

2、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3、花木、苗園實施遷移的補償,經有評估資質的人員評估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