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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泰興市馬甸水利樞紐改建工程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告

2015-03-05 瀏覽次數:

《泰興市馬甸水利樞紐改建工程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公布。 

 

一五年三月四日

 

泰興市馬甸水利樞紐改建工程地塊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規范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泰興市馬甸水利樞紐改建工程地塊(詳見該地塊紅線圖)。

二、征收對象:上述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簽約期限:201548日前

四、征收實施單位:泰興市濱江鎮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房屋價值及裝飾裝潢附著物的補償

1、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

2、裝飾裝潢以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泰住建[2011]87號文規定的標準執行。突擊裝潢不予補償。

六、被征收土地按其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結合其取得方式,對經確認的使用權面積進行補償。

此次征收范圍內經確認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出讓土地使用權: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載明的土地用途,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其土地補償價格。

2、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同區位同用途國有出讓土地補償價格的60%進行補償。

七、搬遷補償

1、按經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計算。

2、企業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經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后補償。特種設備搬遷費按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搬遷價補償。

八、停產停業損失

按《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泰政辦發[2012]154號)執行。征收決定公告時已停產、停業的房屋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給被征收人。

九、獎勵

被征收人在2015420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合法建筑面積獎勵40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15430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合法建筑面積獎勵200/平方米(不重復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十、騰房交驗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遷。被征收人騰房交鑰匙時,應保證房屋完整,不得損失房屋結構、設施,如擅自拆卸、損壞的,按評估價從補償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后,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拆除。

十一、其他

被征收企業在征收后仍需生產經營且需要用地的,由企業向相關園區(鄉鎮、街道)提出用地申請,相關園區(鄉鎮、街道)進行審核,對符合用地標準和條件的,市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積極予以配合;企業也可以與園區(鄉鎮、街道)商談進入園區(鄉鎮、街道)標準化廠房生產經營,有關部門予以配合、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