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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2018-01-11 瀏覽次數: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提高門診統籌限額標準。一個年度內門診統籌報銷限額由每人150元提高到220元,其中村(社區)衛生室(站)報銷限額為每人100元。

二、調整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個人自付比例。《泰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暫行辦法》(泰政辦發〔2016150號)第一條調整為:列為醫保乙類目錄的,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報銷。其中藥品(藥品目錄中藥品以通用名為依據)個人自付比例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規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基礎上增加10%,診療項目中化驗檢查費和治療費個人自付比例為30%(職工醫保規定個人支付比例超過30%的按職工醫保標準執行)材料費個人自付比例為40%(職工醫保規定個人支付比例超過40%的按職工醫保標準執行);在醫保目錄中列為丙類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提高診療項目限額支付標準。調整后,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其政策范圍內的化驗檢查費、材料費、治療費可報銷范圍最高限額標準如下:

 

醫院類別

化驗檢查費

(元)

材料費

(元)

治療費

(元)

本市一級醫院

1000

1500

1500

市人民醫院、第二人民醫院、中醫院、

第三人民醫院

8000

8000

8000

泰興市以外醫院

10000

10000

10000

四、調整大病保險有關政策。2018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5元,起付標準不變。參保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需個人自付的合規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75%進行分段補償,補償標準不變。

五、取消原參保人員每連續繳費一年,支付限額在原有基礎上增加1萬元的辦法,一個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統一調整為25萬元。

六、調整慢性病門診補助政策。將原政策中的一類慢性病調整為二類慢性病,一個年度內最高補償限額為2000元;原政策中的二類慢性病調整為三類慢性病,一個年度內最高補償限額為5000元;增加慢性病一類病種,一類慢性病包括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級及以上、難治性腎病綜合癥、心臟瓣膜置換術后、強直性脊柱炎、潰瘍性結腸炎、原發性血小板增多或減少癥、白塞氏病和銀屑病8類病種,一個年度內最高補償限額為1000元。同時調整《泰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病種報銷目錄》。增加泰興市中醫院為慢性病病種初審鑒定醫院。

以上政策調整從201811日起執行。

 

附件:泰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病病種報銷目錄 

 

 

泰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