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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興法院出臺回避制度法官不得審理“關系律師”代理案

2007-07-27 來源:泰州日報 瀏覽次數:
    本報訊(通訊員  傅映泉  周曉峰 記者  薛 林)日前,泰興法院在其局域網上公布該市所有律師名單,如果案件代理律師恰好是某個辦案法官的親友,該法官則必須主動申請回避。這是泰興法院剛剛出臺的回避制度所規定的。
    據了解,泰興法院在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對接后,出臺了《進一步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規定》,并進行了專題教育。
    規定要求,法官有親朋、同學、師生、昔日同事等擔任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業務的,均應到該院監察室登記備案,工作中遇到要自行申請回避。一般情況下,法官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律師,外出審理、執行案件,不得與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同吃、同住、同行。確因工作需要的,須辦理審批表,并報監察室備案和填寫廉潔登記表。
    該院除了及時將這項制度向社會各界公布外,還在立案、訴訟時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