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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被多收了5毛錢 泰興一農民狀告市郵政局

2007-09-20 來源:泰州日報 瀏覽次數:
    本報訊 (記者 周書卉)“國家規定:速遞郵件封套按成本價出售,最高不超過1元,泰州市郵政局為什么賣1.5元?”因為5毛錢,泰州市郵政局被泰興一農民告上法庭,昨天,海陵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向泰州市郵政局發難的是泰興市宣堡鎮農民王茂青。6月7日,王茂青到泰興市郵政局孔橋支局寄特快專遞,花2元買了一只封套。王茂青曾在網上看過國郵〔1998〕108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快郵政速遞發展的通知》。《通知》規定:速遞郵件封套按成本價出售,最高不超過1元。他向營業員提出異議。營業員指著柜臺內側張貼的《出售品價格表》說,他們是明碼標價。
    6月18日,王茂青咨詢國家郵政局,得到明確答復:速遞郵件封套出售價1元。隨即,王茂青向江蘇省質量維權網、國家郵政局投訴。第二天,泰興市郵政局登門道歉,并承諾:7月1日前更換《出售品價格表》,將速遞郵件封套價格調整至1元。
    然而,7月13日,王茂青再次到孔橋支局寄信時,發現《出售品價格表》上速遞郵件封套變成了1.5元。營業員說,這是上面規定的。
    王茂青再次向國家郵政局申訴。
    8月9日,泰興市郵政局登門向王茂青出示了泰州市郵政局于6月28日作出的《同意泰興市郵政局特快專遞封套每只按1.5元收取的批復》。
    王茂青懷疑《批復》的有效性。8月24日,王茂青特地到泰州市郵政局的下屬單位許莊郵政支局郵寄特快專遞。速遞郵件封套價格是1.5元。隨后,王茂青向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泰州市郵政局返還不當得利5毛錢。
    昨天的庭審歷時1個多小時。江蘇省郵政局、泰州市郵政局的兩名法律顧問出庭應訴。王茂青則自行辯護。
    法庭上,郵政部門出示了國家郵政局計劃財務司2002年7月4日答復湖南省郵政局的函——《關于特快專遞信封出售過程中有關價格執行問題的答復》,文中指出:“速遞郵件封套和詳情單售價屬于出售商品價格,不屬于郵政資費,可由地方郵政企業自主定價。”郵政部門稱,他們按1.5元出售速遞郵件封套是合法的。
    王茂青稱,108號文件系國家郵政局制定的,而《答復》則出自國家郵政局計劃財務司。兩個文件的制定主體存在上下級關系。《立法法》規定:上位優先于下位,高層級規范優先于低層級規范。
    法院并未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