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朱敏麗 通訊員 傅映泉)今后,泰興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在依照“處以貨值等額5至10倍的罰款”等類似規定時,有了明確基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參考》。 不僅僅是質監局,目前,泰興工商、公安、交通、城管其他4個執法部門也正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基準。 泰興市紀委、監察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決定其行為的權力。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或一定限度內行政機關自己決定是否實施,怎樣實施以及實施哪種行政行為。由于在某一罰則標準內上下幅度比較寬泛,這給行政執法人員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容易在執法中辦“人情案”“關系案”“糊涂案”,甚至違紀違法而導致職務犯罪。 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泰興市按照“試點先行,滾動實施,總結經驗,全面推開”的思路,在5個重點執法部門試行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該市法制辦要求,將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按照行為情節和出發標準分割為若干檔次,確定每個行為檔次的處罰標準。包括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和悔過態度、整改效果,以及首次查實、多次查實等都是考量因素,將執法隨意性限制到最低。 截至目前,泰興質監局、公安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操作經驗,將違法行為分檔分解、處罰幅度分等級細化,先后制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參考》《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 “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細化和分檔,不僅讓執法者有據可依、提高了辦案效率,也讓受罰者有據可查,避免了量罰爭議。”泰興質監局監察室負責人常光明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