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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箱燈具變成一堆碎玻璃,快遞公司拒絕賠償 法院:單方免責條款無效

2008-09-24 來源:泰州日報 瀏覽次數:
    本報訊(記者  楊 麗  通訊員  安文斌)200箱燈具由快遞公司承運送往外地,卻因車禍變成一堆碎玻璃。快遞公司拿出自定的“免責條款”拒絕賠償。昨天,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簡單又復雜的案件,并嚴肅指出,任何人、任何單位自定的“免責條款”,都不能成為免除責任的借口。

200箱燈具變碎玻璃

    今年年初,泰興某快遞公司受當地一家燈具公司的委托,將200箱燈具(其中大號160箱,小號40箱)運往江西。燈具公司員工劉亮與快遞公司簽訂貨物運單一份,交納運費1100元。
    本來這是一單很普通的快遞貨物運輸生意,不料天有不測風云,當快遞公司承運車輛行至浙江境內時突遭車禍,由于受到強烈的震蕩和碰撞,劉亮公司的200箱燈具大多支離破碎。
    在接到燈具受損的消息之后,劉亮迅速與快遞公司接洽,經過核定受損情況、計算損失金額等一系列工作,劉亮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壞的128箱燈具,共計50939元。
    誰料,快運公司卻不認為自己有責任。

自定條款拒絕賠償

    快遞公司向劉亮出具了一份快遞公司內部的文件。劉亮說,這份文件是快遞公司自己定的一份“免責條款”。
    快遞公司自定的免責條款規定:遇到天災人禍,比如地震、洪水、偷盜、車禍等情形,快遞公司對運送貨物的損壞、遺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劉亮和燈具公司的負責人很納悶,快遞公司如此的“免責條款”和霸王條款有何區別?
    協商多次無果后,今年8月,燈具公司一紙訴狀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快遞公司依舊拿出那份自己定的“免責條款”向法官申辯,車禍對于快遞公司屬于不可抗拒的外力,他們根據這個條款,可以不作任何賠償。

單方免責顯失公平

    “個人或者單位,自行定制免責條款,條款應該是合情合理、規范、不偏頗才有效。”泰興市人民法院的楊惠法官告訴記者。
    在這起索賠糾紛中,快遞公司自定的“免責條款”只考慮到快遞公司一方的利益,屬于單方面免除快運公司的責任、加重托運人責任、排除托運人主要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這樣的免責條款只將一方的利益突出,顯然法律不會支持的。”楊惠說,“任何人、任何單位制定這樣顯示‘公平’的免責條款來逃避責任,做自己的擋箭牌,都會被法律宣為無效。”
    昨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快運公司向燈具公司賠償被損燈具貨款共計5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