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較舊法呈現十大變化。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與1996 年頒布的舊法相比,呈現十大新意:一是加大了政府責任,地方政府成為水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二是明確了違法界限,超標排放就是違法;三是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進一步強化;四是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五是完善水環境檢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六是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七是強化城鎮污水防治;八是關注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九是做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十是加大違法排污處罰力度,擴大處罰對象、提高處罰標準,實施責任舉證倒置,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多的處罰手段和權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