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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歲老太與12個子女對簿公堂

2010-01-07 瀏覽次數:

    (特約記者 安文斌 尹明生 胡玲)近日,泰興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奇的人事爭議糾紛案。法庭上, 77歲高齡的原告鞠某與自己的6個子女,為已故丈夫的遺屬補助以及撫恤金歸屬問題,跟丈夫后妻的6個子女展開了激烈的爭辯。最終,泰興法院認定鞠某為唯一有權享受遺屬補助和撫恤金的對象,并判決本案被告泰興市某醫院支付原告鞠某以往24個月的遺屬補助,共計10080元,并限其今后每月20日之前按月支付420元給被告;此外,被告需一次性支付鞠某撫恤金25510元。

    經審理查明,大約于1949年,按當地風俗,原告鞠某與顧某舉行了結婚儀式,但限于當時條件,未領取結婚證。此后雙方生有6個子女,最小的生于1970年。1953年,顧某在與鞠某未辦理離婚手續的前提下,又與錢某相識,并以夫妻名義開始了同居生活,先后又生育6個子女。1983年,顧某從原泰興縣某公社衛生院(后與被告泰興市某醫院合并)退休,2007年9月因病去世,后妻錢某也相繼病故。隨后,顧某便向泰興市某醫院提出,自己應享有遺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但其要求遭到了拒絕。該醫院認為,顧某生前雖系單位退休職工,但與鞠某不是夫妻,鞠某無權享有顧某去世后的相關補助。無奈之下,鞠某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到了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鞠某與顧某所生的6個子女,均明確表示放棄遺屬補助、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權利。但顧某與錢某所生的6個子女,于2009年7月7日,向泰興法院另案提起了訴訟,要求泰興市某醫院支付一次性撫恤金25510元,喪葬費600元。

    經過審理,泰興法院認為,原告與顧某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生有6個子女,周圍群眾也公認雙方系夫妻關系,雖未領取結婚證,但應認定為事實婚姻。且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僅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并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離婚的事實。事實婚姻亦必須通過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解除,僅依村委會的證明,不能認定雙方已離婚。關于遺屬補助,遺屬補助制度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當其遺屬生活困難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的制度。遺屬補助的對象,主要指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親屬:父母、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隨滿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結合本案,顧某父母均以已去世,其所生子女均已年滿18歲,且無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故有權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只有原告鞠某。關于一次性撫恤金,根據最高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按照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予以分割。撫恤金是職工死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的性質。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結合本案,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只有原告鞠某。關于喪葬費,應由實際料理喪事的人享有,原告未料理顧某喪事,故無權享有喪葬費。據此,依照《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條款,泰興法院認定原告鞠某為唯一有權享受遺屬補助和撫恤金的對象。通過法律渠道,77歲高齡的老太鞠某終于要回了屬于自己的權利,這起錯綜復雜的人事爭議糾紛案也最終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