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泰州市醫學會召開夏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就夏鑫死亡事故進行專門技術鑒定。經專家鑒定組合議,確定夏鑫醫療事故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上月底,經揚州大學醫學院病理學教研室醫學檢查,確定夏鑫死亡原因為急性腸扭轉伴廣泛出血性腸梗死繼發壞疽,引發中毒性休克,導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病理尸檢結論出來后,為分清夏鑫死亡責任,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患雙方申請泰州市醫學會進行醫學責任鑒定。上月28日,醫患雙方在泰州市醫學會隨機抽取了7名高級職稱醫師參加本次鑒定。鑒定會上,醫患雙方當事人先后陳述意見和理由,并回答專家們的提問。專家鑒定組對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合議,確定泰興市第二人民醫院存在經治醫生對患兒疾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外科會診不規范、病因檢查不夠全面深入等過失行為,與患兒小腸扭轉誤診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黃橋鎮米巷社區衛生服務站經治醫生存在對患兒疾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診療不規范等過失行為,與患兒小腸扭轉誤診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在入住泰興市人民醫院期間,患兒病情危重并進行性加重,伴有多臟器功能損害,已進入生命的終末期,泰興市人民醫院履行了診療職責和義務,無醫療過錯行為。 專家鑒定組認定,根據外科相關文獻資料,患兒所患腸扭轉屬臨床少見的危重疾病,死亡率為15%—40%。該患兒癥狀、體征不典型,診療過程缺乏連續性,病情進展快、演變復雜,客觀上增加了診斷的難度。患兒死亡系患兒自身疾病發展與泰興市第二人民醫院、黃橋米巷社區衛生服務站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專家鑒定組認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泰興市第二人民醫院和黃橋米巷社區衛生服務站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約60%(其中泰興市第二人民醫院承擔35%,黃橋米巷社區衛生服務站承擔25%),泰興市人民醫院不承擔責任。 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這起醫療事故,醫患雙方可選擇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申請市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調解或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途徑來解決。 為妥善處置這起醫療事故,市委、市政府要求,事故的處理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對事故責任的追查堅持誰有責任就由誰承擔責任,誰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責任,誰違法就依法查處誰,絕不護短遷就。 針對泰興市第二人民醫院和黃橋鎮米巷診所在此次醫療事故中暴露出的診療行為不規范、病因檢查不夠全面深入、B超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市衛生局將組織紀檢、醫政等部門展開調查,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同時,市衛生局將結合此次醫療事故在全市醫療衛生單位開展以“規范服務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為主題的專項行動,教育廣大醫務工作者吸取教訓,舉一反三,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