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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

2010-01-09 瀏覽次數:

    為提前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元旦過后,我市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查處拖欠工資兩個月以上的單位。

    泰興得利滿工房服裝有限公司是河失鎮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元月7日上午,市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來到這里時,這家企業的負責人與財務人員正在核算12月份工資,并將于近期發放。經檢查,這家企業在2009年的前11個月沒有發生一例拖欠工資問題。

    自2009年12月下旬全市啟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以來,河失鎮對轄區內的89家用人單位進行了全面調查摸底,全部用人單位無一家搶欠工資兩個月以上。在這次專項檢查中,建設、公安、工會等部門將協調配合,采取軟件資料全面核查與用人單位現場抽查相結合的辦法,深入用工一線,全面準確了解工資支付情況。對于拖欠工資兩個月以上的將重點查處,直至關閉用人單位。

    市勞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趙奎林介紹,這次的檢查范圍包括我市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水利等施工、餐飲服務業、服裝加工業、造船業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對群眾或者職工舉報反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線索,勞動監察部門將及時立案,對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拖欠工資的,嚴肅查處。 

    【新聞現場】:“分期發放、年底兌現”現象突出

    記者在跟隨執法部門的采訪中了解到,部分鄉鎮的小型企業在發放農民工工資時,沒有嚴格執行按月兌付要求,采用年底一次結清的工資支付模式較為突出。

    在古溪鎮一家只有10多個人的小企業內,記者隨機對車間內的生產工人進行了工資發放情況調查。企業職工告訴記者,他們的工資才發到六月份。

    記者與執法人員隨后又走訪了另兩家規模在30人以下的小企業,企業工資只發放到年中的現象不在少數。

    據執法部門介紹,在我市不少鄉鎮的小型企業,年終工資集中發放的不在少數,并且已經為部分用人單位及農民工所接受。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市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工資科科長陳東升提醒說,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各類企業應該依照勞動法律法規來執行。過去,企業老板按全年一次性支付工資還認為比較合理的情況,現在肯定是違法行為,應當按月支付職工工資。   

    【記者觀察】:維權意識不強滋生集中支付現象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然而記者注意到,就是這項最基本權利,在鄉鎮部分企業,很少有勞動者會主動提出這樣的維權要求,大多數勞動者默認了這種行為。

    顧建冬在某鄉鎮一家20多人的企業已經干了3年,因為企業實行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資發放模式,2009年的工資拿到了7000多元,還有10000多元沒拿到手。

    對于是否要求按月發放,記者隨機采訪了三家企業的七位勞動者,有兩名覺得這樣的模式較好,另有四位能夠接受,只有一個希望能按月發放。

    勞動監察部門介紹,一方面是企業想盡量減少生產成本,故意出臺內部規定強加給勞動者;另一方面,勞動者法制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強、風險認識不夠也為集中支付培育了不良土壤和氛圍。

    【新聞評論】:集中支付,用人單位承擔用工高風險

    勞動部門提醒,集中支付,用人單位承擔的風險遠大于工資支付成本,這樣的模式,最終受害的可能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

    孟爾章是古溪鎮一家20多人用工單位的負責人,當執法人員詢問其工資發放依據時,他卻拿出了一大疊職工借條。

    記者注意到,借條少則幾千元,多則兩萬元,有的已經超過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這個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平時都是通過這樣的模式,平時職工借錢,年底一次性清算。在他看來,職工借錢,視為工資發放。同樣在另一家企業,用人單位翻出了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對于工資發放這樣的關鍵內容卻是一片空白。

    據勞動部門介紹,如果勞動合同對工資支付沒有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如果借條沒有明確約定是支付的工資,只能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經濟往來憑證,并不能視為工資支付,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沒有支付職工工資的不利后果。

    市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工資科科長陳東升提醒說,對一年下來不依照勞動法律法規按月支付勞動工資的話,企業將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所以這樣的一些做法,對企業來說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