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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失業保險待遇再上調

2019-07-22 瀏覽次數:
  (記者 燕麗娟 通訊員 孫俊峰 楊小娟)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從7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再次上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975元上調至1020元,月增加45元。原在領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標準低于1020元的,按1020元計發。
  根據省政府去年年底公布施行的《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失業保險金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自7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50元調整至680元,因此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也相應地提高。同時,從2011年8月份開始,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個人無需繳納醫療保險費用,還能享受與在職職工同樣的醫保待遇,目前市人社部門按月為約1700名失業人員免繳醫療保險費50余萬元,全部由失業保險基金買單。
  根據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關于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最新規定是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5%確定。失業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標準不得低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