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江蘇省泰興市政協對全市用工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開展了調研。 泰興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來 最低工資規定是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2003年12月30日,國家勞動保障部正式公布《最低工資規定》。 2007年9月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出臺《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地區類別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泰州市區執行二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700元/月(最低小時工資為5.9元)。泰興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執行三類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590元/月(最低小時工資為5.0元)。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施行后,泰興市政府和勞動保障部門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全市大多數用人單位的員工工資達到了江蘇省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上,小時用工也基本執行了江蘇省政府規定的標準。 貫徹最低工資標準仍有漏洞 盡管如此,從部分行業和企業來看,泰興市在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部分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標準的認識不明確。有些企業曲解最低工資標準,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最高標準。有的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把應由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計入員工工資。 二是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完全落實。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部分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實際上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例如,餐飲業月平均工資高于590元,而實際上餐飲業員工的勞動時間普遍在10小時以上,并且每月只有一兩個休息日。按照勞動部門“職工月平均工作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167.4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的有關規定推算,餐飲業員工的工資大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在一些化工企業,雖然生產一線的工人工資在形式上達到了每月1000元以上,但實際上包含了按規定不應進入基本工資的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福利待遇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