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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相關規定

2010-01-07 瀏覽次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