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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相關規定

2010-01-07 瀏覽次數: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完)